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负责人姬小刚,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刘云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武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武世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刘云厚、王瑭、武世平、武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王瑭、武小霞,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瑭、武小霞的详细住址。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法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免于收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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