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祯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系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敬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祯祖诉被告苏敬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敬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祯祖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敬会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祯祖撤回对被告苏敬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任祯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