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石桥市鑫五一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交通街联合里。 经营者:刘海涛,年,****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 被告:梁文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石桥市鑫五一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梁文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原告大石桥市鑫五一汽车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大石桥市鑫五一汽车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诗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