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权。
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徐朝全。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502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75元。
执行中,本院在甘洛县公路养护事业发展中心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369000元,并于2021年9月3日支付给了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3690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