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慧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强新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慧兰与被告强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慧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新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慧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月息2%,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强新红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出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强新红向原告程慧兰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进行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载明有关利息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强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慧兰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慧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强新红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