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吴金鹏,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13层1309。

法定代表人:陈昊栋,经理。

被告:张志恒,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金鹏与被告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志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金鹏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金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吴金鹏负担(已交纳)。

判 员 徐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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