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蒋金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惠、张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21)川11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黎 琳 审 判 员 刘一铭 审 判 员 王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琦 书 记 员 孙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