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宏松,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凤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李泉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辛宏松与被告白凤立、李泉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辛宏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辛宏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