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来,男,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大朗村委会大朗一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5日,同年3月25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本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原审判决刑期已满,2020年3月18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妹,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来及其辩护人王妹、胡升霞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9月19日,原审认为被告人王世来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证据不足,(2019)琼9030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世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的枪支弹药等予以没收处理;扣押的手持砂轮机、电焊机及连接线返还被告人。
原审判决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琼96刑终526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告辩称
2020年5月12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8日及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蔡坚出庭支持公诉,证人王美莹出庭作证,被告人王世来及其辩护人王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端午节后,被告人王世来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林业局附近的五金店买了一根钢管和一把射钉枪,然后在琼中县营根镇大朗村委会附近王向福的基地里面王世来住的地方,使用电焊机将钢管和射钉枪焊接在一起并进行打磨,做成自制猎枪。2018年上半年在大朗村委会附近的基地处,被告人王世来使用该自制猎枪打死打伤数只狗。平时,王世来把自制猎枪放在基地房屋的东南角,还有一把其父亲遗留的火药枪放在另一房屋的屋檐与墙面的夹缝处。2019年3月19日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处基地的非法采砂点进行现场勘查时,在王世来居住的房屋内发现这两把枪。2019年3月21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自制猎枪(检材编号:4600002019030035-JC-001)认定为枪支,火药枪(检材编号:4600002019030035-JC-002)不确定是否为枪支。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1.物证:自制猎枪1把、火药枪1把、射钉弹2颗、钢珠12个、铁砂7条、枪引40个、电焊机1台、电焊机连接线3米、手持砂轮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王世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示意图。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世来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王世来辩称其没有制造枪支,那两支枪都是其过世的父亲遗留下来的,其也没有用过那些枪,之前有关其买配件回来焊接成枪、以及用枪打狗的供述都是办案民警大声吓其后,其才乱说的。电焊机和手持砂轮机是其妹妹王美莹拿来搞房子后留下的。
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世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理由是:1、指控认定其于2015年非法制造枪支,但是制造枪支的工具是2016年才生产的,而且是王美莹购买的;2、王世来所居住的基地是2017年以后才自行购买机器发电,之前都没有通电;3、王世来供述的购买射钉枪和钢管的五金店无法找到;4、除了王世来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世来制造枪支,故不能认定王世来非法制造枪支。但是王世来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建议量刑时从轻处罚,持续原审判决。
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一份送货单据,并向本院申请向琼中县供电局调取王世来住所的供电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9日,琼中县公安局加钗派出所民警到琼中县营根镇大朗村委会查处非法采砂时,在非法采砂点附近的一个农业基地里被告人王世来所住的水泥砖房屋进行排查时,发现王世来卧室的布柜旁放着一支改制射钉枪支,在布柜顶上发现一个盒子里装有射钉弹两颗、钢珠十二个、铁砂七条、枪引四十个,在隔壁杂物房的墙头上发现一支火药枪。民警当场扣押上述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将王世来传唤到案,2019年3月20日对王世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26日,加钗派出所对疑似枪支等物品补充扣押手续。2019年4月22日,加钗派出所于在王世来所住水泥砖房屋不远处王向福居住的板房里扣押到电焊机、电焊机连接线、手持砂轮机。扣押的两把枪支经送检,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射钉枪改制的自制猎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火药枪不确定是否为枪支。
另查明,随案移送的电焊机一台、电焊机连接线、手持砂轮机一台,均系王美莹于2017年2月23日所购买用于修理厂,2019年春节前王向福带回其基地用于焊接板房,然后存放在王向福所住板房处。其中,胜火ZX7-250电焊机一台的出厂日期为2016年7月23日。案发地点的农业基地至今没有通电。王向福在2017年以后才先后用水轮机和汽油机发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自制猎枪一把、火药枪一把、射钉弹两颗、钢珠十二个、铁砂七条、枪引四十个(以上均为照片);随案移送胜火ZX7-250电焊机一台、电焊机连接线3米、手持砂轮机一台,其中电焊机的出厂日期为2016年7月23日。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世来住处发现枪支,琼中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2019年3月25日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于****年**月**日出生,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地在海南省琼中县。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19日17时43分,公安民警查处一起非法采砂点时,在附近的农业基地一房屋里发现枪支,民警对自制猎枪和火药枪进行收缴后,并当场传唤被告人王世来到加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属于被动到案。
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琼中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涉案自制猎枪、火药枪、射钉弹、钢珠、铁砂、枪引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对上述物品决定扣押。
5、提取笔录证实加钗派出所于2019年4月22日在王向福基地王向福的住房里扣押到王世来用于制造枪支的电焊机、电焊机连接线、手持砂轮机。附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世来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9年3月20日被琼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7、送货单据证实开票单位是琼中万家五金店,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编号为0005683,开票货物有扎带、射钉、角铁、焊机、焊线、地夹、焊钳、焊条、角磨机、割片、手钻、电缆。
8、根据辩护人关于王世来所居住的基地是否通电的申请,本院向供电局核实,王世来的父亲王向开(已去世)在大朗村的家庭于2009年10月18日立户通电,王世来没有开户通电。经实地调查,供电局没有供电到王世来所居住的农业基地。
(三)证人证言
1、王美莹的书面证词及当庭证言一致证实本案扣押的电焊机和连接线、手持砂轮机是其于2017年开修理厂期间购买的,2019年春节前,其父亲王向福将上述工具带到基地用于焊接修缮活动板房,上述工具从来没有借给他人使用过,并一直存放在活动板房内。本案的涉案电焊机属于其合法财产。
2、王向福证实王世来是其侄子,其不清楚王世来的枪从何来、不清楚在哪里使用枪、不清楚枪放在何处、不清楚是否制造枪支或使用枪支。其农业基地于2003年开发,2009年建了一幢3间水泥砖瓦房,一直没有通电,其在2017年买了一台水轮发电机来发电,用不到一年就坏了,2018年春节前买了一台汽油发电机,其板房是2018年底建的,是用汽油发电机发电来焊接的。王世来从小就跟王向福,并与王向福一起开发农业基地种绿橙,绿橙死了以后,王向福在2015年分了一块地给王世来种植槟榔。
3、王世永证实其家里分家后,弟弟王世来没有房子住,就住在叔叔王向福(基地)的旧房子,至今没有通电,前年才开始用水轮发电机发电,现在用汽油发电机发电用。叔叔王向福的板房是2018年建的,用汽油发电机发电焊接的。
4、何妹是琼中万家五金店老板,其证实2017年2月23日编号为0005683的送货单是其店里开出的,里面有焊机、焊线、角磨机、割片等物品,一般是用来焊铁皮的。
(四)被告人王世来的供述及辩解。
1、王世来对从其基地扣押到的自制猎枪一把、火药枪一把、射钉弹两颗、钢珠十二个、铁砂七条、枪引四十个始终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2、王世来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均承认在三四年前,大约是2015年端午节后,其看到别人有猎枪,也学别人非法制造了一支改制射钉枪,其到五金店里购买制造枪支的配件后,在其基地住房门前,用焊房子的焊机和手持砂轮机来改制成枪,并用来打那些到基地来咬鸡鸭的狗,扣押的其他一些物品是在上安乡菜市场对面的店铺买的。另外扣押的火药枪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
3、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世来否认其制造枪支和使用过枪支的事实,扣押的两把枪支都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其承认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但辩解称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不属实,其是被办案人员吓到了,其以为这样说不会被拘留太久,而且电焊机、手持砂轮机等物品都不是其所有。其对非法持有枪支罪表示认罪。
(五)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物鉴(痕)字[2019]035号”《鉴定书》,证实检材编号:4600002019030035-JC-001的枪型物品(由射钉枪改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检材编号:4600002019030035-JC-002的枪型物品(火药枪)是非制式枪支,因为击发机构已损坏,不能进行射击实验的,不确定是否为枪支。
(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勘验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勘验地点位于琼中县加钗农场大朗村委会附近的基地(大朗村王向福自营经济地)。在被告人王世来住处卧室东侧墙角处是存放射钉枪的位置(已经被提取);在隔壁的杂物间南墙的上墙角处是存放火药枪的位置(已经被提取)。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照片16张证实勘验地点的情况及提取射钉枪和火药枪的位置。
办案民警另外说明射钉弹、钢珠、铁砂、枪引是从基地王世来卧室的布衣柜顶上的一个盒子里装着,同时被扣押。
现场辨认笔录于2019年3月20日12时30分到13时29分,被告人王世来辨认制造枪支的地点和藏放枪支(自制射钉枪、火药枪)的位置在其所住的一幢水泥砖房屋。在另外一幢板房,王世来辨认了电焊机及连接线、手持砂轮机。
指认照片证实王世来于2019年3月20日在加钗派出所指认了两把枪支和扣押的射钉弹、钢珠、铁砂、枪引。
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辨认笔录证据证实了扣押物品的时间、过程和地点。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合议庭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公诉机关抗诉的理由和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问题
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王世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处以刑罚。理由有:1、电源问题,该住处没有供电,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王世来非法制造枪支时该地有电,经查明,该处于2017年才用水轮机发电,2018年才开始用汽油机发电,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王世来于2015年制造枪支无依据。2、制造枪支所使用工具的问题,电焊机是2016年7月生产,2017年2月才购买使用,与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制造枪支明显矛盾。3、公诉机关指控王世来制造枪支的工具不是在王世来的水泥房住处扣押的,而是在王向福的板房住处扣押的,两个地方相隔约一百米远。4、公诉机关没能提供王世来制造枪支所用配件的来源,没有指认出购买枪支配件的店铺。5、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王世来的口供。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来非法制造枪支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问题
被告人王世来供述其持枪的事实稳定,且该枪是在王世来的卧室扣押到,又在该枪的旁边扣押到一个盒子装有射钉弹、钢珠、铁砂、枪引,鉴于王世来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另外一把火药枪因为鉴定不确定是枪支,且存放在另外的房间,不能认定是王世来所持有,故本案认定王世来非法持有枪支一把。
(三)关于量刑情节及判处刑期问题
本案变更罪名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后,因被告人王世来到案后均如实作有罪供述,并承认枪的来源及存放地点,在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后,依法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与原审认定的一致,参照本院近期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情况,本案的量刑与原审一致。
(四)关于扣押物品处理问题
扣押的电焊机一台、电焊机连接线、手持砂轮机一台,经查明,不是王世来用于非法制造枪支的工具,且系王美莹的合法财产,应予以返还王美莹。原审判决返还王世来有误,应予纠正。其他扣押的物品是违禁品,依法予没收,由保管机关处理。
(五)关于被告人王世来的稳定供述与本案认定事实的问题。
王世来的供述也证实其于三、四年前制造枪支,与供述在2015年制造枪支的时间一致,其也对制造枪支的电焊机等工具进行指认,但是口供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也证实了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口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鉴于被告人王世来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之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之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世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五日,可以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世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止。)
二、扣押的自制猎枪一支,火药枪一支、射钉弹2颗、钢珠12个、铁砂7条、枪引40个,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由保管机关琼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胜火ZX7-250电焊机一台、电焊机连接线、手持砂轮机一台,系王美莹的合法财产,与本案无关,予以返还王美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