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贵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空分公司)与被告钟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余贵凤,钟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强、王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钟奕自2005年1月1日即丧失空分公司员工持股资格;2.判令钟奕立即与空分公司办理离职员工持股退出手续并将《内部股权证书》退还给空分公司;3.判令钟奕立即返还股权分红款合计1,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12月30日,钟奕分配至简阳换热器厂工作,后空分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后的空分公司控股企业四川川空换热器有限公司接收被告,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空分公司按规定向其进行员工配股及发放内部股权证书。2005年1月,经协商一致钟奕与四川川空换热器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即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空分公司股权规定,被告应在其离职时与原告办理离职员工持股退出手续,但被告并未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与原告办理离职员工持股退出手续,并导致原告在此后两年里继续向被告发放股权分红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空分公司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钟奕辩称,空分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后,钟奕合法获得了空分公司9,000股股权并领取了内部股权证书。2005年1月1日,经协商一致,钟奕与四川川空换热器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钟奕一直未与空分公司办理股权回购等手续。钟奕与空分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与钟奕能够成为股东不具有关联性。空分公司制定的股权回购文件违反公司章程也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属无效,对其制定的该文件、股东会决议等从未向钟奕传达,2005年钟奕离职后空分公司仍然向进行2005年、2006年的分红,停止分红后也未通知钟奕办理相关手续,故上述文件并未实际实施。钟奕未与空分公司办理股权回购手续,现在仍然是合法股东,应当获得分红,不应退还,且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身份信息、《关于解除钟奕劳动合同的决定》、内部股权证书、《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证据,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钟奕提交的《陈茂富股东持有股权及分红情况确认》《陈茂富持股通知单》、《陈茂富股权分红表》、陈茂富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系案外人的持股及分红情况,且本人未当庭作证说明,本院不予采信;2.空分公司提交的《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管理的实施办法》《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配股的实施办法》《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意见》《关于配送及奖励有限实股管理的实施办法》《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上述证据复制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卷宗档案,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确认,本院予以采信;3.空分公司提交的《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届七次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届八次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上述决议有股东代表的签名,钟奕主张有代签的情况故应认定不合法,本院认为,股东代表授权他人代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4.空分公司提交的《关于股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上述证据经过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空分公司《公司章程》要求,本院予以采信;5.空分公司提交的(2015)资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被撤销,本院不予采信;6.空分公司提交的(2016)川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与案涉股权回购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信。7.《2007年股权明细表》《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股权明细表》,上述证据没有空分公司的盖章,也没有空分公司相关人员以及钟奕的签字,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2年12月30日,钟奕被分配至简阳换热器厂工作,2001年9月26日,空分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代表49名,以现金和安置费出资;社团法人股东空分公司工会以公司安置费出资。后空分公司股权结构经多次变更。
2001年9月26日,空分公司制定《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董事长、监事、总经理、财物总监具有约束力;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事项,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的股东代表出席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方可有效,股东代表大会所议事项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形成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字后存董事会备查;股东代表按公司《股东代表管理的实施办法》产生,股东代表必须传达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同日,空分公司制定《股东代表管理的实施办法》,上载明: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经公司筹备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作为公司注册自然人股东,行使股东代表的权力,股东代表与本片区股东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代表股东行使出资者权力;股东代表参加完股东代表大会后,应及时向所代表的股东通报大会决议及所行使的权利,并接受股东的咨询。该实施办法将《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作为附件二,明确股东将所拥有的空分公司股份委托股东代表进行管理,代表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因企业改制,钟奕与空分公司控股的原四川川空换热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川空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1年9月27日,空分公司依据《员工配股的实施办法》:享有投资配股资格的人员为公司整体改制之日在册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出资购买了公司股份的员工;基本股、工龄股按1:2比例配送股份等规定,向钟奕配股9,000股空分公司的股份,并向钟奕发放《内部股权证书》,钟奕成为空分公司股东。2002年9月28日,空分公司制定《关于配送及奖励有限实股管理的实施办法》,载明:有限实股指员工未出资而持有公司以配送或奖励方式获得的股份;有限实股不发公司股权证书;有限实股转为实股时,由股权管理部门通知工会社团法人,工会社团法人在接到调整通知后办理相应的调整手续。同日,空分公司制定《关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奖励股权范围、来源、数量设置、等级标准和评定程序,载明:奖励股权的来源为1、社团法人股所分得的红利。2、可用于奖励的部分社团法人股。3、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2004年3月2日,经空分公司一届七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空分公司制定《关于股权管理的暂行规定》,载明:股权分为实股和有限实股。实股包括公司改制成立时以货币认购的股权;以货币认购的基本股、工龄股、岗位股所配送的股权等。持有公司实股,由公司发给持股人内部股权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货币购股由公司回购:……(3)因工作调动、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股权转让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每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股权的,可以参与当年度全年的股利分配。2004年8月26日,经空分公司一届八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空分公司制定《的补充规定》载明:一、对按正常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及公司允许持股单位的人员,在办理离开公司及公司允许持股单位的相关手续时,必须到经济运行及投资管理部签字,以便办理股权回购手续。六、除上述几类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年12月31为公司股权登记日,在股权登记日正常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员均可参与公司当年度股利分配。
2005年1月1日,钟奕与四川川空换热器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2006年,空分公司向钟奕发放股权分红共计1,800元。2007年至2009年空分公司按税后比例10%向股东分红,2010年空分公司以在职股东为基数,按1:1比例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股权,2010年至2019年空分公司按税后比例6%向股东分红。自2007年后钟奕未获得股权分红,在2010年也未获得转增股权。2011年9月26日,空分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相关问题处理的议案》,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载明:未到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离开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持股员工,其持有的货币购股、配送的实股、配送的有限实股转化的实股和该部分股权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权一并由公司按1:1的比例予以回购。2016年1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民终xx号民事判决,确认:《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关于对离职职工特定股权统一按1:1进行回购系公司与职工股东就特定股权回购价格形成的事前一致约定,既是利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空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决策要求,亦符合空分公司职工股权取得及管理的实际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应当得到公司与股东的一体遵守。
另查明,钟奕至今未与空分公司办理股权回购等相关手续,仍持有《内部股权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空分公司经国有企业改制,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并依据《员工配股的实施办法》对公司整体改制之日在册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出资购买了公司股份的员工进行配股,由选举出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股权奖励,并对员工的股权进行管理,其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结合,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上述组织形式表明空分公司应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钟奕是否仍然是空分公司的股东;2.空分公司的《关于股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是否对钟奕具有约束力;3.钟奕是否应当返还股权分红款1,800元。
关于钟奕是否仍然是空分公司的股东。因空分公司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08.06)第五条“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结合空分公司《员工配股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股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对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钟奕在2005年1月1日与四川川空换热器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不再具有空分公司股东的身份。
关于空分公司的《关于股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是否对钟奕无效。钟奕主张空分公司未将上述两规定传达给本人,也未授权其他人作为股东代表,故上述规定对本人不产生约束力。本院认为,空分公司改制后制定的《公司章程》,是该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其规定对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董事长、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具有约束力,钟奕在2001年9月27日成为空分公司股东,其理应受到该章程的约束。该章程规定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由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进行公司事项决议,并向股东传达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自2001年改制起股东代表大会作为空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直发挥着决策的功能和作用,上述两规定在2004年3月2日、2004年8月26日均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钟奕产生约束力。同时,钟奕主张上述规定关于股权回购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本院认为,上述两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对离开的职工特定股权进行回购系公司与职工股东就特定股权回购制度形成的一致约定,既是利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空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决策要求,亦符合空分公司职工股权取得及管理的实际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应当得到公司与股东的一体遵守。综上,在2004年,钟奕作为空分公司的股东,上述两规定对钟奕发生效力,因钟奕自2005年1月1日不再具有空分公司股东身份,其有权依据上述两规定要求空分公司对其股权进行回购,但在2005年1月1日时空分公司的规定对股权回购的具体方式、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办理股权回购手续为空分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同时回购股权是空分公司的义务而非权利,故对空分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钟奕是否应当返还股权分红款1,800元。本案已查明空分公司在2007年即停止了对钟奕的分红,且空分公司自述在2007年发现钟奕已经离开后便对钟奕的股权进行了处理并备注离开,因此足以确认空分公司在2007年已知晓2005年、2006年的分红事实,其应当在三年内向钟奕主张权利,但其未举证证明向钟奕主张权利的事实,现诉讼时效已过,故对空分公司返还分红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钟奕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再具有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
二、驳回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朦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