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兴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薛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薛国庆(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自然资源部等范围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网络资金),本院对小额资金不予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票、证券信息。
三、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已予以冻结。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不申请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
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八件被执行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申请人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