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B0284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九天,北京合弘威宇(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基因公司)与被告王双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九天,被告王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改、李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蓝基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461万元(含授课费、剪辑费、服务费三个部分);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 458.8元(在职期间的部分薪酬收入);3.被告不得从事与医学考研工作相关的工作;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双于2018年2月26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考研咨询师一职。在职期间,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制作的收费录播课程医学考研基础课程、强化视频课程、真题视频课程、高端直播课程等,通过个人微信号、百度云等渠道向学员分享并谋取个人利益,致使原告销售金额损失巨大。被告侵权行为被原告发现后,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了“承诺责任书”,对侵权行为供认不讳并认可给公司造成961万元的经济损失。如出现被告离职后从事医学考研相关工作或资源交接不全等情形,被告无条件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薪酬同时保留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被告离职后违反上述约定,随同原公司教员刘忠保老师到太原开办医学考研培训,并在公开场合恶意诋毁公司,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双辩称,1.原告所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金额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标准有三,即:(1)以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著作权人的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3)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原告诉讼请求所提的损害赔偿依据为“授课费、剪辑费、服务费”,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为461万元,也未区分授课费、剪辑费、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无论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均不会造成原告所录制的录音录像损毁灭失,故原告所主张“授课费、剪辑费、服务费”均未受损,原告主张该笔费用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2.被告在职期间所取得的薪酬收入 300 458.8元属于被告正当收入,且被告离职后并未违反与原告之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3.原、被告在2020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确实签署过存在竞业限制条款之文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按月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被告离职后,原告至今并未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该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属于无效条款。原告要求被告不得从事与医学考研工作相关的工作,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签收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签收单、公证费发票两张、工资发放记录、2019-2020年蓝基因APP线上技术服务费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蓝基因西医考研2019年和2020年所有课程视频、蓝基因西医考研2019年和2020年课程统计与对比说明表、王双百度网盘中课程与蓝基因2019年西医考研课程相同的内容明细、关于刘忠保等老师与蓝基因独家合作的说明和刘忠保的合作协议,被告王双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对于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09号公证书、离职保密协议书、承诺责任书、录音、视频证据、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APP及打印件、王双个人百度网盘打印件、录屏证据、打开王双百度网盘的视频课程截图与蓝基因视频课程截图打印件,被告王双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被告质证

对于被告王双提交的分享课程的截图、购买课程的截图、购买课程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原告蓝基因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对于被告王双提交的证人证言,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其证明目的将在认定事实或本院认为部分予以明确;对于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09号公证书、离职保密协议书、承诺责任书,经本院核对上述证据原件,在被告王双仅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屏及视频证据、王双个人百度网盘打印件、打开王双百度网盘的视频课程截图与蓝基因视频课程截图打印件,被告王双虽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上述录音证据未经篡改或编辑,且上述证据能够彼此相互印证并能与本院已确认真实性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在被告仅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反证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APP及打印件,本院经审核,在被告未提交相应有效反证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王双提交的分享课程的截图、购买课程的截图、购买课程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告未提交原始载体,本院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无法实现证明其购买和分享的并非原告蓝基因公司课程、被告自行购买课程免费分享给其他人仅是为了吸引更多人报名原告课程的证明目的,故在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为证明权属,原告蓝基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蓝基因西医考研2019年和2020年所有课程视频光盘及2019年和2020年课程统计与对比说明表。光盘中具体内容包括:14年整体视频、2019年基础课、2019年强化课、生理内科89版教材比对;14年真题视频、2020年基础课、2020年强化课。上述课程视频中右上角均显示有“蓝基因”字样。 2018年2月26日,原告蓝基因公司(甲方)与被告王双(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二、工作内容 第五条 甲方聘任乙方在招生部门咨询师岗位工作。同日,原告蓝基因公司(甲方)与被告王双(乙方)签署保密协议书及员工工资保密协议。被告王双于当日分别签署劳动合同文本领取签收单及北京蓝基因公司规章制度签收单,载明王双已领取劳动合同及员工工资协议和保密协议,已阅读和认可蓝基因公司制定并公示的《员工重大违纪管理规定》《保密协议书》《员工工资保密协议》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并承诺自愿遵守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 2020年6月15日,原告蓝基因公司(甲方)与被告王双(乙方)签署离职保密协议书,王双承诺自离职之日起,严格遵守蓝基因保密协议书中第三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中任意一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退还在职期间甲方支付的所有工作报酬外,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同日,被告王双签署承诺责任书,载明:1.经核实蓝基因咨询师王双老师(以下简称乙方),在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授权将蓝基因医学考研的免费基础课程、收费的强化视频课程、真题视频课程、高端直播班课程、导学班课程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百度云等渠道谋取个人利益。2.未经公司授权将蓝基因的出版物必背考点、高端网络直播班内部讲义通过微信公众号、百度云、微信、QQ等渠道分享谋取个人利益。3.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客户资源转移到个人微信、个人QQ、个人微信公众号等个人渠道。4.未经公司允许、未办理离职将公司资源删除。以上情形违反了蓝基因保密协议中第一条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界定、第二条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的保护、第四条违约责任原则,根据以上情况,乙方严重违反了蓝基因劳动合同纪律和严重侵害了蓝基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损失累计如下:1.蓝基因医学考研基础视频课程(课程损失包含老师授课费80万元整、人工剪辑费10万元整、技术服务费20万元整、品牌效益损失费30万元整);2.蓝基因医学考研强化视频课程(课程损失包含老师授课费30万元整、人工剪辑费4万元整、技术服务费8万元整、品牌效益损失费80万元整);3.蓝基因医学考研直播课程(课程损失包含老师授课费150万元整、人工剪辑费30万元整、技术服务费60万元整、品牌效益损失费300万元整);4.蓝基因医学考研真题视频课程(课程损失包含老师授课费50万元整、人工剪辑费7万元整、技术服务费12万元整、品牌效益损失费100万元整)。如不配合公司挽回损失、拒不配合进行粉丝迁移、资源交接不全的,或乙方离职后从事医学考研相关工作,乙方无条件根据蓝基因员工保密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条款退还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所有工作报酬。同时蓝基因保留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王双辩称上述责任承诺书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强迫而签署,其在公众号中提供的课程不是涉案的课程且是免费的,是其个人购买的盗版课程,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2020年7月13日,原告蓝基因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美华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公证过程如下:2020年7月13日,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原告代理人杨美华在长安公证处,使用杨美华持有的“苹果”手机,连接至公证处无线网,点击手机页面中的“微信”图标,在输入框输入密码后登录,显示微信号为“×××”,微信对话页面中显示有群名为“考研J战舰”的群聊记录。点击微信对话页面中的“考研J战舰”,显示群人数为462人,2020年7月5日,显示用户名为王双的微信用户在群中发布名为“写给群里孩子的家书”的文件。打开该文件,其中内容显示:今年更新课程的频率不如去年,原因比较多,因为蓝基因打击盗版盯上了我。……我发免费的还有人挑三拣四……我离开了蓝基因……我在刘忠保老师这,太原。大家想来学几天的就找我。切换账号登录手机号为153XXXXXXXX的微信账号,显示名称为“幽兰”。点开其与名称为“刘忠保集训营(宝哥医教)”的聊天记录,点击对方头像,进入其微信朋友圈,显示其朋友圈中包含有大量宣传“宝哥医教盛大开营”“刘忠保医学考研集训营”等内容。针对上述内容,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09号公证书。经询问,被告王双对于其在微信群中发布“写给群里孩子的家书”一节无异议。 为证明被告王双在原告工作期间共取得税后工资收入300 458.23元,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经询问,被告王双认可上述金额系其在原告蓝基因公司工作期间所得收入。 为证明被告王双承认侵权、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使用百度网盘的方式向他人传播蓝基因全部视频课程、离职后立即从事同行业工作、利用蓝基因资源为个人微信号聚流,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了录音、视频、录屏证据及部分对话文字稿。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录音及部分对话文字稿显示对话如下:蓝基因公司人员问:“双,你把盗版课都分享出去了,让你的同事们怎么卖课程?这里面受到多少影响?”。王双答:“我没看那么多,姐,我以为是去年的课,我没看是今年的”。蓝基因公司人员说:“任何人都不会白关注你,关注你是因为你拿了公司的盗版信息”。王双答:“那要抓我就抓我好了,反正给是不可能给”。蓝基因公司人员问:“有多少学生关注你是因为你能提供盗版课?”王双答:“那只是一部分,很多学生是想让我来做复习规划的”。蓝基因公司两位人员分别告知王双:“你看清楚了,白纸黑字,把这个也给她看清楚”“你把这个看好了,先别看手机,把交接的资料看好了,别到时候说你没看,因为签了就要承担责任的”。王双问:“签完之后我能拍张照吗?”蓝基因公司人员称:“给你一份,拍照干啥”。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录屏证据显示:在微信公众号“百无禁忌ya”中搜索“蓝基因”,点击进入第一条搜索结果载有如下内容:“打击盗版的现象越来越多,蓝基因的盗版很难……为了我的安全和长久之计,暂停对蓝基因课程的更新”。点击进入另一条搜索结果载有如下内容:“有人需要去年的蓝基因的课,我找了下,基本上是市面最全的”,并于其后附上了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1h9o。复制该百度网盘链接到百度网盘并输入上述提取码,显示分享的文件名为2020【刘忠宝】西综,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点开该文件夹,内部包含有分别名为01导学班、02基础班、03强化班、04真题精讲班、05高端班的五个文件夹。依次点开上述文件夹,均包含多个课程录像视频。点开“05 高端班”文件夹,内含“01 生理学”“02病理学”等文件夹及名为“[蓝基因]必备考点”的PDF文件和名为“[蓝基因]高端网络直播课程辅导讲义”的PDF文件。打开其中名为“内科学导学……”的视频文件,视频右上角显示有“蓝基因”字样,内容显示有“西医综合 高清网络课堂 蓝基因出品”“主讲人:刘忠保”字样。此外,该公众号还发布有如下内容:西综的基础课,APP有,但是得解锁,这个不用解锁,好好学啊,其他课程出了也会陆续发的尽管放心。后续的课程记得关注公众号,以免错过,并附有课程百度网盘链接及对应提取码。庭审中,被告王双认可上述录音证据未经篡改或编辑并辩称录音过程中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受到了强迫。同时被告王双认可其曾使用“百无禁忌ya”微信公众号,2020年4月25日该公众号系由其使用,并述称该公众号系其2017年注册,于离职时被迫上交给原告蓝基因公司。 为证明被告王双未经许可向他人传播了蓝基因全部视频课程,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了蓝基因西医考研2019年和2020年课程统计与对比说明表、王双百度网盘中课程与蓝基因公司考研课程相同的内容明细、王双百度网盘的视频课程截图与蓝基因视频课程截图以及关于刘忠保等老师与蓝基因独家合作的说明和刘忠保合作协议。蓝基因西医考研2019年和2020年课程统计与对比说明表显示,2019年西综课程由基础课、第8版第9版教材对比课、强化课和14年真题视频汇总组成,累计总课时为354小时4分钟;2020年西综课程由基础课、强化课、14年真题视频汇总组成,累计总课时689小时40分钟。 根据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被告王双百度网盘中课程与蓝基因公司考研课程相同的内容明细,经比对,王双网盘中分享的大量视频课程分别与蓝基因公司2019年和2020年西医考研课程内容(课程安排、授课老师)一致。根据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王双百度网盘的视频课程截图与蓝基因视频课程截图显示,蓝基因公司内科学2020西综导学视频课程与王双百度网盘中名为“内科学导学……”的课程打开页面一致。 此外,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了2019-2020年蓝基因APP线上技术服务费用汇总表及对应发票,显示线上技术服务费总计1 540 163.4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蓝基因公司西医考研2019年和2020年课程符合上述录像制品定义,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录像制品。根据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蓝基因西医考研2019年和2020年课程视频文件,显示有“蓝基因 出品”字样,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系涉案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原告蓝基因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录音录屏证据、被告百度网盘截图打印件及被告王双签署的承诺责任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王双在其“百无禁忌ya”微信公众号中通过百度网盘方式向公众分享了涉案视频。被告王双作为原告蓝基因公司的前员工,有机会接触到涉案录像制品,其未经原告许可,在信息网络中向公众传播了相关视频,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双虽抗辩称责任承诺书及录音证据均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强迫签署和形成,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录音证据中亦显示原告公司人员曾提示被告看清相关内容后签署、签署后需负法律责任,故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王双提交的证人证言,因上述证据无法证实被告自行购买课程后免费分享给他人、仅是为了吸引更多人来报原告课程且未因此获利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蓝基因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数额应为其实际损失即包含授课费、剪辑费、技术服务费在内的制作涉案录像制品的费用。而被告王双则辩称其免费分享的课程系其自行购买,未通过分享课程获利。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录像制品的制作费用并不等同于原告蓝基因公司因被告王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通过涉案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为培训机构的教学视频,制作成本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涉案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后果以及被告主观过错较明显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蓝基因公司主张被告王双支付违约金和不得从事医学考研工作相关工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王双离职后是否继续从事医学考研相关工作以及违反约定是否应退还工作报酬,均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无关,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法一并予以处理。故在原告蓝基因公司针对被告王双涉案行为选择以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本院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 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王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4元,由原告北京蓝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负担38 784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双负担73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珍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晓露 书  记  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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