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098826109; 负责人:尹晨; 地址:曲靖市。 被执行人:宁磊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宣威市。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诉宁磊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9244.63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数据;宁磊功在曲靖市麒麟区经开区范围内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的机动车一张,本院已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并未实际扣押;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9个,合计冻结金额约小于1000元;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1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梦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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