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爱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王连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爱存与被告王连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杨爱存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存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爱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爱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