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铺位。注册号:440××××××××9436。 经营者:梁嘉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 被告:劳伟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

审理经过

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旅租车服务部)与被告劳伟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旅租车服务部的经营者梁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伟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旅租车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7年6月15日,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租赁车辆使用,双方签订《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车时间从2017年6月15日起,车辆租金230元/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将粤J×××××号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更换租赁车辆为粤J×××××号车辆使用,车辆的租金单价不变。此后,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10时33分将粤J×××××号车辆交还给原告。此后,原告以微信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支付涉案租金。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的租车总租金为5520元(230元/天×24天),其中被告已支付租金共25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租车合同,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涉案车辆给被告使用,现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990元(5520元-253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车辆租金2990元,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劳伟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990元给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已预交25元),由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1.79元,被告劳伟迎负担23.21元(经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同意,此款由被告劳伟迎直接支付给原告开平市长沙旅租车汽车租赁服务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勇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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