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继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刘永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继平与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继平依照(2020)内0602民初20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46.5万元、案件受理费4460元、执行费694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永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刘永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初2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晓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执行员  党 鹏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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