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谭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庚,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葫芦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2,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某,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审被告:信某,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谭某与原审被告葫芦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陈某、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辽14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