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章翠,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恩施州维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火车站还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789148063。 法定代表人:贾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贾浩,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章翠诉被告恩施州维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章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章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