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一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73722G。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蒙,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宁津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宁津县南外环阳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42266137099XH。 法定代表人:范世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融媒体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滕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 倓 书 记 员 季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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