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
法定代表人:马元,系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维旭,系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张世明,住甘肃省临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抵押物为登记在张世明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潭国用(2009)第5××0号,土地他项权证:潭他项(2016)第2××5号)与本院立案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件中所涉及的土地他项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潭国用(2009)第5××0号,土地他项权证:潭他项(2015)第5××7号)有冲突,进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对该案抵押土地他项登记与其他案件土地他项登记之间的冲突,执行程序无权审查,案件当事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另,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世明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张世明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