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杰,男,哈尼族,生于****年**月**日,住云南省墨江县。
被执行人:云南金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二区20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2002711Q。
法定代表人:李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龙杰与云南金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云253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云南金浦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龙杰工程款7561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云南金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杰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612.00元、案件受理费845.00元、案件执行费1034.00元,合计77491.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龙杰与云南金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管理处等查询。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云南金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由于申请执行人龙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金浦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回告,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征得申请执行人龙杰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