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21394L。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QKUQ8B。

法定代表人:曾强。

被告: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90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RXT5J。

法定代表人:吴绮者。

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0001。

法定代表人:刘洪光。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附35号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77938。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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