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翠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肖粉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徐翠荣与肖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42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肖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翠荣借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因肖粉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徐翠荣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恢复立案。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肖粉荣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肖粉荣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肖粉荣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肖粉荣暂无股票(股权)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请合议庭合议,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约谈申请人徐翠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请合议庭合议,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肖粉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翠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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