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胜,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慧英,系李德胜姐姐。 被执行人金昊,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胜与被执行人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金昊价值4136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