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启龙,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启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启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邓启龙向做成品油生意的“小良”(具体姓名不祥)购买成品油(柴油)后进行销售,一共销售给货车司机邓某13001.94元、明才5741.75元、邓某21126.65元、腾某1(微信号:万马奔腾)2835.94元、微信号为“零捌玖捌”的货车司机5204.89元、微信号为“久伴不如酒伴”的货车司机7458.15元、王某17960.74元、冯某17390.35元、微信号为“一生愿你平安健康幸福”的货车司机4979.07元。以上销售成品油的金额共50893.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启龙故意销售伪劣产品,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启龙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并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启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2、邓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机动车信息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号卡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人口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邓启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检验,扣押被告人邓启龙出售的成品油(柴油)的硫含量不合格,其所出售的成品油系伪劣产品。又查明,被告人邓启龙被抓获时,被扣押五十铃小货车一辆,手机一部、柴油1150kg,所扣押的五十铃小货车系经被告人邓启龙改造,专用于出售成品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启龙故意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启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五十铃小货车一辆,不合格柴油1150kg均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的手机,现无证据证实专用于本案的犯罪,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启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五十铃小货车一辆、柴油1150kg,均予以没收(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