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岭东区人民政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华,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坤泰煤矿,住所地岭东区青山路。 法定代表人宫风建,系煤矿矿长。
审理经过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双鸭山市坤泰煤矿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双东人社监罚字[2012]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双东人社监理字[2012]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坤泰煤矿在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经法院协调2014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坤泰煤矿自愿将安全生产抵押金自市财政局汇入岭东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以支付工人工资105700.00元,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自动放弃罚款、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东人社监罚字[2012]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双东人社监理字[2012]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执行费2600.00元,由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坤泰煤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龙华 代理审判员 毛伟东 代理审判员 杨玉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四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