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冷市镇又一村第一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锋,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谌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坪溪村超明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胜军与被执行人谌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0923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谌伦辉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4月18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谌伦辉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谌伦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538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1538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谌 兴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龚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