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键泽广告装饰行个体经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哲,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呼伦贝尔通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被告: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通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张海峰、呼伦贝尔通成商贸有限公司、刘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燕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4.5元,减半收取计3592.25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