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键泽广告装饰行个体经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哲,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呼伦贝尔通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被告: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通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张海峰、呼伦贝尔通成商贸有限公司、刘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燕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4.5元,减半收取计3592.25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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