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宇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王凤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宇昕与被执行人王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宇昕同意被执行人用工资分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王凤兰同意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余款留作生活费。不解除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王凤兰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宇昕同意暂不对王凤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做的和解协议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要求,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122执84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