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北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赵金松,院长。 被告:贺战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与被告贺战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