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魏吉光,男,1974年10月19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申请执行人:张旺,男,1994年03月10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吴志军,男,1973年03月0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旺与被执行人吴志军执行一案中,魏吉光对本院(2020)新2325执217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魏吉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魏吉光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魏吉光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