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地址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
法定代表人:刘拴和,任村委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龙门口林场,地址沁源县郭道镇棉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润强,担任厂长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龙门口林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庭下与被告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龙门口林场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