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第四医院,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通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0640256807X7。 法定代表人:顾延斌,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有顺,系该院法制科科长。 被告:裴某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白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市第四医院诉被告裴某松、白某娜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第四医院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白某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第四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第四医院撤回对被告白某娜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卫强 人民陪审员 郝 利 人民陪审员 巩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