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闯,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伊春区,户籍所在地伊春市。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伊乌马检诉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初,被告人王闯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苏某、张某等人在乌马河林业局乌马河经营所208林班102小班其父亲王广某(已去世)承包的林改林内,将风倒风折木采伐后变卖。经乌马河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地查验报告认定:被滥伐林木树种为白桦和落叶松。滥伐林木总计982株,蓄积95.0964立方米。其中倒木946株,蓄积92.212立方米;立木36株,蓄积2.8844立方米。被告人王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王闯犯有滥伐林木罪没有异议;2.王闯对滥伐林木已取得私有权;3.王闯滥伐林木都是风倒木;4.请求对王闯给予定罪免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和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证人李某、姜某、栾某、苏某、张某等证言,被告人王闯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告知了被告人王闯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认了认罪认罚及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人王闯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自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闯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1.2.3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汶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