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兴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831505712F。 法定代表人:陶大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母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志国、母艳秋、母君、鲍汝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母君名下银行存款及不动产。 —2—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在100065.45元保全额度内查询被申请人母君名下银行存款及不动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 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