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共国,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枚金,女,该行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彭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被告:陈美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东农商银行”)与被告彭建民、陈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祁东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建民、陈美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3,644.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6日,被告彭建民、陈美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年利率9.36%,逾期利率1%,2021年1月17日到期,结息至2020年12月21日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93,644.3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建民在案件受理前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民事诉讼地位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彭建民的遗产及继承人情况,未能变更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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