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务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居民。

被告袁爱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临漳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务成与被告袁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信息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吴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袁爱民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应视为其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务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吉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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