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幼儿园教师,现住晋城市。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6月16日主动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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