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吕东,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军与被告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杨军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