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贾新康,理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元瑞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杨艳芬,公司总经理。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新疆元瑞吗煤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被执行人杨艳芬已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新疆元瑞煤化工有限公司,该案件正在办理中,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海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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