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双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系母子关系。 被告:毕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阿亮与被告毕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14日,原告基于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阿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阿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雪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 威 书 记 员 蔡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