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双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系母子关系。 被告:毕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阿亮与被告毕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14日,原告基于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阿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阿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雪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 威 书 记 员 蔡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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