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兴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兴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兴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兴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兴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与被告杨兴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所欠的四原告拆迁补偿款和土地款35560.8元、原告杨兴武的土地款4139元及11个月的利息5602.72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局委托芷铜高速公路芷江建设协调指挥部与户主杨建平签订了《芷铜高速公路芷江段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芷铜高速公路芷江建设协调指挥部一次性将补偿款及奖金123201元(含户头人头费3万元)打到被告杨兴甲的儿子杨建平银行卡上。被告收到这笔钱后,仅付给原告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各21000元的拆迁补偿款和土地款,还有原告杨兴桃的拆迁补偿款和土地款24640元被告不肯支付,同时,杨兴武的土地款4139元也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与被告杨兴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后发现,被告杨兴甲不是侵犯四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四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杨兴武、杨兴洪、杨兴贵、杨兴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凡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石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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