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李付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廷勇与被告李付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付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廷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李付均承建雅安市名山区××乡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工程时将沉淀池及路边不锈钢护栏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提供材料、组织人员于2018年12月中旬将护栏安装完毕,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900元未支付。2020年12月10日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现场收方记录表一张,载明欠原告工程款10900元,承诺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期满后,被告仍未给付原告欠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付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妻子程方莲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门窗加工、安装及销售。2018年被告承建雅安市名山区××乡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工程时将沉淀池及路边不锈钢护栏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提供材料、雇佣人员于2018年12月中旬将护栏安装完毕。2020年12月10日被告在工程量现场收方记录表上签名确认欠原告10900元,注明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期满后,被告未给付原告欠款。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收方记录表原件、营业执照和结婚证照片打印件等经本院采信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提供材料、雇佣人员为被告承建的工程安装护栏,工程完毕后被告在现场量收方记录表上签名确认欠款的事实并承诺在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报酬,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工程量现场收方记录表要求被告给付报酬,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付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韩廷勇工程款10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元,由被告李付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