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彭艳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浓,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修水县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恒丰花园5栋1层9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09181217H。
法定代表人:夏理政,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娟、彭艳秋与被告修水县政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娟、彭艳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徐娟、彭艳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