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阳煤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晶,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薛元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昔阳县。
被告: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曹鸿,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阳煤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元维、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西阳煤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