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伟(特别授权),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晓玲与被告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晓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以此额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结清为止的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6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此出具借条,承诺自借款之日起半年内还清。逾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郑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但在接受本院电话询问时称,原告是被告的表姐,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来购买汽车,期限半年,期满后被告没有钱归还,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6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并为此出具了借条,承诺自借款之日起半年内还清。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2021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张借条原件等经本院采信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归还借款。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主张债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晓玲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郑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德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