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胡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西柳林县西王家沟乡碾焉村/div>

法定代表人:康长明。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6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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