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连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周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连成与被告周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连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方赵连成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