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燕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暂住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燕飞与被告王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原告陈燕飞在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陈燕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宁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