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天桃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5182514C。

负责人:黄福加。

被执行人:柳州市鹏超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幢19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12690-0。

法定代表人:肖力源。

被执行人:肖力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黎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凌云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城北路北侧茶乡大道,注册号:451027000102736。

法定代表人:黎忠健。

被执行人:广西双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宾路8号。注册号:450100200016887。

法定代表人:覃东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鹏超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肖力源、黎忠健、凌云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广西双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同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了财产调查,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9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拍卖、变卖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凌云县武周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百色市凌云县县城城北路北侧武周大酒店的5套房产和被执行人广西双天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九间商铺,但上述房产均未成交,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故对上述房产现无法继续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与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目前,本案尚有3400万余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对案涉抵押物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均已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程序,待符合条件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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